清丰县慈善总会章程

20251231清丰县慈善总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清丰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挥扶贫济困作用,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工作机制,服务于社会爱心人士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和公益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清丰做出贡献。

    第四条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五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侵害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隐私。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清丰县民政局,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濮阳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清丰县。

    第八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清丰县文化路民政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募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创始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境内外单位、团体、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三)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其它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慈善宣传,增强慈善意识;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省、市慈善总会及其他县(区)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开展本地区和海外及港澳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在清丰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兴办实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理论研究。进行慈善文化与慈善事业发展研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时代要求的、符合清丰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指导服务。指导本会会员的工作,促进本县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表彰奖励。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慈善总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代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必须由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八)制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九)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十一、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荐,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一)  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二)  检查总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  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总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总会的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慈善项目安排方案;

   (三)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并对财务决算实施监督;

   (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决定副秘书长;决定监事会委员;决定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六)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七)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  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且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提交常务理会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制,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组织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在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议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依据《清丰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聘任本会常任理事、常任常务理事、常任副会长。常任理事、常任常务理事、常任副会长不再进行选举,任期为一届。凡在任期内受刑事处分或自然死亡的,不再享有上述职务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清丰县民政局机关党组。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

    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清丰县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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